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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标)黑心商标刑事案件办理手续归纳(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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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确凿证据审核若干难题分析

作者:刘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首发于《中国检察官》杂志,来源于作者投稿。

 

在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的办理手续操作过程中,公司注册商标注册部份侦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查相关人员在确凿证据搜集、审核各方面存有两个重新认识局限性:一是黑心注册商标罪与产品销售黑心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货品罪的区别在于前罪有“研磨、锻造”犯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罪行为行为;二是所涉注册商标标记为假是判定形成黑心注册商标罪的重要确凿证据。反映在民事实践工作中,重新认识局限性的存有导致民事案件侦查方向和确凿证据搜集偏离正轨,造成民事资源的浪费。

一、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的核心理念历史事实

本栏认为,导致上述重新认识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部份侦查相关人员对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的核心理念历史事实以及核心理念历史事实与在案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确凿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重新格尼兹。所谓核心理念历史事实是指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行为是否符合可能适用于的民法规范的历史事实。[1]依照《民法》规定的黑心注册商标罪的主观各方面形成,本栏归纳了判定核心理念历史事实的四个各方面:1.实行了公司注册商标注册采用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行为;2.所采用的注册商标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3.采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4.采用注册商标的货品与注册商标的货品属于同一类但非注册商标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角度来看,混为一谈几率是注册商标保护(形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行为)中的核心理念要件。[2]混为一谈几率即容易公司注册商标注册造成相关公众对货品来源的混为一谈,将第三方制造的货品误认为注册商标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从这个角度出发,应将“采用注册商标的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列为应断定的核心理念历史事实。

二、关于“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的重新认识局限性

1.“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非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的核心理念历史事实

部份侦查相关人员对于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存有“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的重新认识局限性可以理解为是一类“想当然”、“感觉上”的重新认识局限性。基于此,侦查相关人员在确凿证据审核操作过程中习惯将起获研磨工具、原料、零配件作为判定黑心注册商标罪的主要确凿证据,并多次补充调阅。通常情况下,黑心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嫌犯的确会实行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侦查相关人员也能在犯罪行为现场起获研磨工具、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原料等确凿证据,但该情况并非普遍存有于所有类型的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中。

事例一:王某通过淘宝网店购买黑心A国际品牌的墨盒商品(该商品已经研磨完成,且内含有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后自行印制并PCBA国际品牌的商品外外包装袋并对外产品销售。

该案中,犯罪行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为犯罪行为者王某并未实行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仅仅是PCB外包装袋,如何对其犯罪行为行为进行定性?侦查相关人员说明称外包装袋上有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且包装袋同样属于一类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故其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应形成黑心注册商标罪。本栏认为侦查相关人员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推导操作过程仅部份正确,即外包装袋上有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是一个关键的确凿证据点,但判定嫌犯实行了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而且将包装袋犯罪行为行为说明为一类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则略显牵强。如前文所述,“未经许可在同种货品上采用别人注册商标”犯罪行为行为才是民法分则规定的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主观各方面的核心理念历史事实。甚至可以讲,在没有确实、充分确凿证据断定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将实行上述核心理念历史事实的情况下,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根本不形成犯罪行为。因此,在没有注册商标采用犯罪行为行为的前提下探讨“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是没有意义的。

2.“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能断定核心理念历史事实的某一各方面但并非不可代替的确凿证据

部份侦查相关人员注重搜集确凿证据断定存有“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或者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实行的犯罪行为行为说明为“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显然认为“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对民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事案件起到不可代替的断定促进作用。那么,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实行了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能断定什么?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实行了“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能断定核心理念历史事实的第四各方面的一部份,即“采用注册商标的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所涉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而是由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所制造,所涉货品与注册商标人的货品来源不同(当然此类情况,还是无法排除注册商标人许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制造的几率)。

民事实践中,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的类型繁多,这也决定了调阅确凿证据的多样性。除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实行“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的确凿证据外,犯罪行为嫌犯供述、产品销售上家证言、货品购买渠道和价格、注册商标人的辨别意见建议等均能断定“所涉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的历史事实。如果从诸多确凿证据中选择一个适用于于所有民事案件的能断定“所涉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的普遍适用于的确凿证据,那应是注册商标人开具的辨别意见建议。因为任何黑心注册商标民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事案件都存有一个被侵权行为的注册商标人,注册商标人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断定“所涉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因此,在断定“所涉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时,注册商标人开具辨别意见建议才是民事案件办理手续操作过程中确凿证据审核的重点。

3. 在货品翻修、再利用领域,“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对于判定黑心注册商标罪的特殊断定促进作用

民事实践中,“注册商标的采用犯罪行为行为”通常表现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以积极的犯罪行为行为实现黑心商品与别人注册商标的结合,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例如实行了粘贴别人注册商标标记、加装带有别人注册商标标记的外包装袋等犯罪行为行为。但在拆解货品拆解翻修领域,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一般并不主动实行将货品与注册商标结合的犯罪行为行为,但却实行“研磨、锻造”货品的犯罪行为行为,此类情况下,“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在判定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促进作用发生了变化。

事例二:王某从市场上拆解的拆解A国际品牌墨盒(内含有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之后经过拆卸、重新分装油墨,清洁除尘等翻修环节后,对外产品销售。

该案中,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王某拆解拆解A国际品牌墨盒重新分装油墨(油墨是墨盒的主要零部件,油墨的质量及分装技术直接影响打印质量)是对墨盒关键部件的实质改动,故分装后的墨盒与A国际品牌墨盒之间存有本质区别。王某的“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已经将翻修后的墨盒变成了一个新的商品,继续采用拆解墨盒内含的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将引起侵害别人注册商标利的危险。王某的“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实质上为自己创设了作为义务,即清除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防止发生注册商标采用犯罪行为行为的义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在此情况下探讨“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有其特殊的断定促进作用。

在一般的黑心注册商标类民事案件中,“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既非判定犯罪行为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侦查相关人员搜集存有“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的确凿证据对于在案的其他确凿证据有时起到一定的补强促进作用,但在其他确凿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继续耗费民事资源补充调阅判定“研磨、锻造”犯罪行为行为的确凿证据显然是缺乏对该罪核心理念历史事实以及核心理念历史事实与在案确凿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全面重新认识。

三、关于注册商标标记真伪的重新认识局限性

1.注册商标标记的真伪既非核心理念历史事实也无法断定核心理念历史事实

注册商标标记是注册商标的载体,主要存有与货品本身、外包装袋、封口签、容器、说明书等有形物体上,是注册商标的有形体现。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指保护注册商标与货品之间的特定对应关系,而非保护注册商标标记。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犯罪行为行为实质上切断了注册商标与货品的对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对货品来源的混为一谈,因而被法律所禁止,与注册商标标记的真伪无关联性。

2.所涉注册商标标记真伪辨别工作无可操作性

事例三:阿迪达斯公司许可A企业研磨10000双“adidas”国际品牌运动鞋,A     企业研磨了15000双,向阿迪达斯公司交付10000双后,将剩余的5000双运动鞋私自产品销售。

该案中,A企业私自研磨5000双运动鞋并对外产品销售的犯罪行为行为形成黑心注册商标罪,但在此情况下。所涉运动鞋的注册商标标记与阿迪达斯运动鞋的注册商标标记出自同一制造厂家,显然是完全相同的,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将注册商标标记移送辨别属于不必要的侦查工作。

3.所涉注册商标标记的真假对黑心注册商标罪的成立与否无必然联系

黑心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所涉注册商标标记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私自印制,有的是拆解旧注册商标标记重新采用。在判断注册商标标记真伪对判定犯罪行为的影响之前,首先要厘清何种所涉注册商标标记为真,何种为假。如前文所述,民事实践中,注册商标标记的真伪一般是由注册商标人辨别得出,有的注册商标人会在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记上设置独特的防伪标记,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有的可能通过对比印刷字体、字号、纸张质量来判断等,方法各异。据此,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注册商标人正常产品销售原装货品内含的注册商标标记为真,犯罪行为嫌犯私自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记为假。厘清注册商标标记的真伪辨别方法之后,我们通过两个具体事例详细论证注册商标标记真伪与判定黑心注册商标罪之间是否存有关联。

事例四:王某通过淘宝网店购买黑心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的墨盒商品(该商品已经研磨完成,且内含有A国际品牌注册商标),后从中关村拆解一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批拆解的正品A国际品牌的墨盒外外包装袋并自行PCB后,对外产品销售。

该案中,王某购买的墨盒商品为黑心商品,拆解的外外包装袋及其内含的注册商标标记为真,其PCB内含有真的注册商标标记的外包装袋并对外产品销售黑心墨盒商品的犯罪行为行为,足以造成混为一谈的几率,形成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也完全符合黑心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形成。由此可见,所涉注册商标标记为真,并非必然不形成黑心注册商标罪。

事例五:王某购买一批B国际品牌原装正品笔记本电脑,由于管理不慎,外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外包装袋被雨水打湿,为不影响产品销售,王某私自委托别人印制了一批带有B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标记的外外包装袋,并自行替换PCB后,对外产品销售。

该案中,王某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为原装正品,PCB的外外包装袋及其上内含的注册商标标记为假,其PCB内含有假的注册商标标记的外包装袋并对外产品销售的犯罪行为行为,不会造成混为一谈几率,不形成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王某在注册商标人制造的货品上采用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同样不形成黑心注册商标罪。由此可见,所涉注册商标标记为假,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并非必然形成黑心注册商标罪。

综上,所涉注册商标标记的真假只有在探讨非法锻造、产品销售非法锻造的注册商标标记罪时才有意义,这要求所涉注册商标标记的数量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但其与判定黑心注册商标罪无关联。

四、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应审核的主观各方面的确凿证据要点

1. 实行了采用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手续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采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采用”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黑心的注册商标用于货品、货品包装袋或者容器以及商品说明书、货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黑心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犯罪行为行为。

民事实践中,“采用”注册商标通常表现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实行了以下犯罪行为行为:第一,在货品上粘贴注册商标标记;第二,为货品PCB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外外包装袋;第三,在货品包装袋上采用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封口签、防伪标签;第四,其他将注册商标与货品结合的犯罪行为行为。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与之相对应,应注重搜集下列确凿证据:第一,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参数签、外包装袋、封口签、防伪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第二,用于将注册商标与货品结合的粘贴材料、封箱工具、封口工具等。需要说明的是,涉及到货品翻修、再锻造领域的黑心注册商标民事案件,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虽没有主动实行粘贴注册商标标记的犯罪行为行为,但我们结合确凿证据情况同样将其理解为一类注册商标“采用”犯罪行为行为。

2.所采用的注册商标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依照相关民事说明,“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相同的注册商标”是指是指与被黑心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黑心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注册商标。

3. 采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就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具有排他的属性,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在自己的货品上采用其注册商标。在民事案件办理手续操作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主要通过注册商标人的陈述、犯罪行为嫌犯及其同案犯罪行为嫌疑供述、进货渠道、所涉货品非注册商标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等各方面的确凿证据断定。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侦查相关人员认为犯罪行为嫌犯无法提供相关的许可断定文件就能断定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本栏对此有不同看法。断定“采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断定责任在公诉方而不在犯罪行为嫌犯,不是由犯罪行为嫌犯承担提供相关许可断定文件断定自身无罪的举证义务。嫌犯即便提供相关的许可断定文件,也只是对指控的抗辩,该操作过程并未发生断定责任的转移。

4. 采用注册商标的货品与注册商标的货品属于同一类但非注册商标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的货品。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手续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难题的意见建议》对于“同一类货品”的判定作了明确的界定。民事实践中,会遇到货品在《国际分类》中的名称与日常生活中公众熟知的名称不尽相同的情况。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移动硬盘”、“内存条”等商品,在《国际分类》中并无相同的名称与之相对应。遇此情况,一般要对比货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产品销售渠道,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综合评判,必要时,还应听取注册商标注册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此外,在民事案件办理手续操作过程还要严格审核注册商标人注册商标核定采用的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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